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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求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必须符合如下工作要求: 一、查验登记范围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属于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不动产权利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动产权利; 申请登记的类型是否属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类型。(不属于本登记机构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填写《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查验申请主体 单双方申请的适用性 单方申请 1.不动产首次登记;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②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 ④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异议登记; 7.更正登记; 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方共同申请 1.共有不动产的登记,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2.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其享有的份额与受让人或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3.符合部分共有人申请的条件: ①处分按份共有不动产的,占不动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不动产登记薄记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共有的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③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申请。 一并申请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 3.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4.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5.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6.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 7.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由登记申请人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 8.本范围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 双方申请 1.转移登记; 2.抵押登记。 查验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身份识别器查验)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港、澳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和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一致); 7.港、澳、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和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一致);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和印章和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一致); 9.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查验申请材料形式 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规格是否符合下列形式 1.依申请登记的; 2.依嘱托登记的; 3.依职权登记的;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未经公证的 1.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否明确,本登记事项是否在其委托范围内; 2.核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3.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 4.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见证; 5.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见证过程的照片; 监护人代为申请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承诺书) 4.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申请人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且未经公证的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2.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不动产工作人员现场见证 ①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④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⑤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⑥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 ⑦申请人现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⑨留存照片存档。(必要时留存录像!) 三、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具体参考办事指南) 1.应当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互之间是否一致; 2.不齐全或不一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法定形式 2.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复印件的,应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比对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 3.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书纸张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 ②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 4.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②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③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6.申请材料中的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申请人(代理人)应使用身份证明材料上的汉字姓名或名 称。 ②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7.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涉及数量有计量单位的,应当填写与计量单位口径一致的数值。 8.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应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标注页码。 9.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应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10.有关材料是否由有权部门出具,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签字和盖章是否符合规定。 1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申请材料确认 1.自然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签名或摁留指纹;没有听写能力的,摁留指纹确认。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上述法定形式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4.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5.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二份,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 四、询问登记事项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情况 (现场询问并填写《询问记录》,须拍照见证过程留存) 五、受理结果(扫描并上传电子文件)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具受理凭证 1.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2.受理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五、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六、不动产登记办结时间:一般登记1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7个工作日,查封、异议登记即时办结、农村不动产和非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等复杂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适用: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审核—核定—缴费—发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总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社会信息代码证 (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税费缴纳证明材料。 (1)划拨土地提供土地划拨批准手续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2)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供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出让价款、契税缴纳凭证等。 (3)租赁土地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 (4)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储备土地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政府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等。 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 (2)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面积的证明材料等,(向国土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3)规划许可证明材料:规划许可条件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流程 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房屋实地查看)—受理—审核—核定—缴费—发证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 社会信用代码证。 (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土地权利来源证明(原件)。 (1)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划拨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出让供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原件)、出让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③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土地租金、税费缴纳凭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④以国家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⑤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的,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测绘资料:土地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房屋平面图、房屋实地查看表。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原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竣工验收备案证(竣工验收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询问表、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由国土所分局协助完成)。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补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个人、单位)
适用:依法取得的补办出让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 (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税费缴纳证明材料 。 补办出让土地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补办出让土地申请审批证明材料及出让价款、契税缴纳凭证等。(免税证明材料、完税证明向税务部门申请提供)个人、单位共有的需提供不动产共有协议等证明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4. 规划许可证明材料。规划许可条件批复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在农村宅基地地上、地表或地下空间合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及审批材料、《用地批准通知书》。 (2)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申请人有权取得并同意登记宅基地及房屋的证明材料。 (3)“一户一基”证明材料,村组社区出具的“一户一基”证明材料。个人共有的需提供不动产共有协议等证明材料。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原件)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附图(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等原件)。 (2)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房屋实地查看调查表等。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由乡镇国土所协助完成)。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宗地图、宗地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公告。拟登记事项在中国安陆网公告,并在不动产所在地村委会张贴,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税费缴纳证明材料。耕地占用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含公告期)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土地已总登记首次申请土地分割登记(房改房、公有住房) 适用:土地已经总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改房、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分割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 业务流程:(1)房改房、公有住房单元楼类型首次登记办理程序: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其上级主管单位申请---②以单栋投影面积为单位开展权籍调查--③建立单栋土地分割登记、房屋登记审批总资料---④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首次分割登记--⑤核发个人不动产登记证书。 (2)个人分户登记: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及房改房、公有住房审批资料。 (1)单位土地使用权总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2)个人房改房、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3)单位房改房、公有住房审批资料及房改房、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审批表;(无土地总证的不予受理,需要先由原单位补办土地总证(原单位已经解算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补办土地总登记)。 3.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宗地图向土地测绘部门申请提供,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向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4.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2)分幢权籍调查资料及分户土地分摊面积计算表(不动产权籍股负责完成)。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林权首次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适用: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 申请主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所有权人 工作流程:申请--权籍调查 --受理(扫描)--初审--复审--核定--(集体土地上的林权需在中国安陆网和实地)公告--登簿--缮证--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权利来源证明。(原件) 包括承包经营合同、林木所有权来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市林业局提供)。 3、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籍调查表(查清森林与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宗地图、宗地界址成果表等森林、林木信息。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林权变更登记(含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森林)所有权)
适用:依法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范围发生变化的; 3.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分割或者合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流程:申请--权籍调查 --受理(扫描)--审核--核定--登簿--缮证--归档 申请主体: 依法变更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森林所有权的权利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签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 (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权利来源证明。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变更登记原因证明。(原件)林权变更原因证明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成果表等(原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获得)。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房产证已办,未办理土地使用权 首次分割登记的个人商品房再转移登记(双方共同申请) 适用: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上依法建设的商品房,未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首次分割登记的商品房,再次发生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告知)--受理(扫描、录入)-- 初审-- 复审-- 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划拨土地变更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材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国土利用部门申请提供,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及备案合同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提供)。 (1)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材料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通知书,(个人住宅出让期内转移只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商业、工业等其他用途出让期内转移需要提供土地变更转让审批手续等 。 (2)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房屋交易备案合同。 3 .税费缴纳证明材料: 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土地出让金等缴纳证明材料。 4. 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房屋实地查看表。 说明:前置条件需要补办转让方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书。依据土地已总登记申请商品房首次分割登记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商品房首次土地分割登记,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楼层分层分户图、面积表计算土地分割面积,依规定先补办转让方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后再申请个人再转移登记。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已登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或出让续期的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
事项名称:已登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或出让续期的不动产变更登记。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适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让期满续期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告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 (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审批材料及合同向国土利用部门申请提供) (1)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或出让续期审批材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不提供)。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 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土地出让金等缴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籍调查表、房屋实地查看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个人之间自建住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双方共同申请)
适用:依法通过转移取得的个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 申请材料 1. 转让、受让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变更、出让审批材料向国土利用部门申请提供,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及备案合同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提供。) (1)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材料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通知书;(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需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房屋交易备案合同等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原件) (3)个人共有的需提供不动产共有等证明材料。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土地出让金等缴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已经进行登记,实地查看权属无变化的不需要进行权属调查,查档复印原登记资料,转让部分土地、房产的需要提供土地、房产转让面积及图件,重新进行权籍调查。)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个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双方共同申请)
适用:依法通过转移交易购买的个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 转让、受让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4)个人共有的需提供不动产共有等证明材料。 2.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划拨用地、非商品住宅的土地变更审、出让审批材料向国土利用部门申请提供,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及备案合同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提供。) (1)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材料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通知书、(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需要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期满续期的需要提供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个人高层、多层商品住宅出让期内变更转移的只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2)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原件),房屋交易备案合同。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 。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土地出让金等缴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申请书、权籍调查资料 。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拆迁还房、安置房)
适用:依法属于安置对象的拆迁还建安置户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拆迁还建房、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 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4)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不动产总登记证书、拆迁还建合同、拆迁安置房移交证明。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销售不动产发票、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4.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向土地测绘部门申请提供、房屋平面图等材料向房产部门申请提供。)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指界通知书、权籍调查表、单元楼安置房单栋权籍调查资料及土地分割计算表等资料。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面积、用途、权利期限)
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因土地面积、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 、归档 。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证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3.发生变更的材料。 (1)因土地面积、用途、权利期限发生变更的,提供发生变更的材料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2)有批准权限的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4.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国用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款。 5.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宗地图向土地测绘部门申请提供、房屋平面图等材料向房产部门申请提供。) 6. 不动产申请表及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指界通知书、权籍调查表(面积变化的必须调查,用途、权利期限变更,权属界线未变化的可以利用已经登记的权籍调查档案资料)。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只办理房屋信息变更)
适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所有权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 4.房屋所有权信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⑴公安、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身份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文件; ⑵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文件; ⑶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⑷房屋翻改扩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及施工许可证明及合格验收证明; 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⑸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测绘资料。(宗地图向土地测绘部门申请提供、房屋平面图等材料向房产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房屋需要重新计算面积的需要提供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平房除外)、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抵押登记) 6.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通知书、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适用:依法通过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具有继承权限的土地、房屋所有人单方申请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补办出让审批材料向国土利用部门申请提供,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及备案合同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提供)。需要补办出让的提供出让审批材料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缴纳证明。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继承协议(经过公证的不需要不动产登记人员核实,未经公证的继承协议需要提供所有具有权限继承人的身份、户籍证明、(村组、社区、单位)出具的具有继承权限的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继承协议书、其他放弃继承权限的放弃证明、继承人具结保证书、不动产继承询问记录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4)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营业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提供)等缴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适用:因婚姻关系解算而重新分配财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离婚协议约定财产所有人共同申请。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 、归档 。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4)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婚姻查询记录等。(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补办出让审批材料向国土利用部门申请提供)需要出让的提供出让审批材料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缴纳证明。 (1)不动产权属证书;(2)不动产产权约定书或协议;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提供)等缴纳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籍调查表(属于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类型不需要进行权籍调查,自建房屋必须进行权籍调查)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适用:因继承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合法继承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人或继承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记载的权利人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继承协议(经过公证的不需要不动产登记人员核实,未经公证的继承协议需要提供所有具有权限继承人的身份、户籍证明、(村组、社区、单位)出具的具有继承权限的人员关系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继承协议书、其他放弃继承权限的证明、继承人具结保证书)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6)个人共有的需提供不动产共有协议等证明材料; (7)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要提供土地、房屋所在地村组社区同意办理宅基地登记的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该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4.不动产申请、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婚内共有不动产赠与转移登记
适用:婚姻存续期间因赠与婚内共有不动产,引起不动产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受赠人人应当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不动产受赠人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 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 申请材料 1.赠与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赠与方不动产权属证书;赠与协议;土地、房屋赠与证明材料(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协议)。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婚内个人不动产婚内加名变更登记
适用:婚内个人不动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加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婚内增加的权利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 初审、 复审 、核定、 登簿制证发证 、交费、 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夫妻双方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无结婚证的提供婚姻查询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2)土地、房屋共有证明材料(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协议); 赠与协议需要夫妻双方签字。 3.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5.不动产申请及权籍调查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房屋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适用:因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导致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权利人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3)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证书(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分割合并协议或房屋分割合并转移备案合同等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审批材料、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通知书,国有土地补办出让审批材料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变更转让需审批。 3. 税费缴纳证明材料 。 契税等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出让金缴纳证明材料。 4. 不动产测绘资料。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5. 不动产申请及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委托书、指界委托书、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单位名称更名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适用:因不动产权利人(单位)名称变更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生变更土地、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 初审、 复审 、核定 、登簿制证发证、 交费、 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1)企业提供:变更前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诚信统一登记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 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变更前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证书(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3.企业公司章程、名称变更批复等材料。 (1)变更前、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批复;(2)股东决议材料;(3)工商部门批准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4.税费缴纳证明材料:完税或免税证明材料。 5.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面积表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不动产申请及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同一权利人宗地或房产分割合并申请变更登记
适用:同一权利人因宗地或房屋发生分割或合并引起权属范围发生变化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分割、合并前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证书(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证明材料。(房屋面积新增加且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需提供)。 (1)房屋面积增加的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核实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屋实地查看表; (2)房屋面积减少的提供面积减少原因证明材料; 4. 宗地分割合并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 (1)单位需要提供单位分割合并登记书面申请; (2)变更后的审核材料(土地用途、使用不一致需用途变更审批。) 5. 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 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面积表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6. 不动产申请及权籍调查资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指界通知书、权籍调查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换证登记 适用:依法已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的换证登记。 申请主体: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来源证明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换证前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证书(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 3.不动产测绘资料。(向土地、房产测绘部门申请提供)。宗地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成果表、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空间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等。 4.不动产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不动产抵押登记(一般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 适用: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场申请 业务流程 :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 申请材料 1.抵押双方申请人身份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5)抵押人必须是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缴纳了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人; (6)共有不动产抵押的,须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需要抵押双发共同申请。 3.主债权合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设立担保物权的除主债权合同外应当补充提供担保合同。 4.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一般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出租的,需向承租人书面告知,并提供经承租人签字的不动产抵押告知书。最高额抵押登记需要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间与主债务合同(主债务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期间一致。 6.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除上述文件外,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 ①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应依法签订划拨土地抵押合同,并缴纳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个人住宅划拨土地抵押可以提交缴纳抵押出让金证明或补办划拨土地出让的手续。 ②申请不动产顺位抵押的须提供不动产抵押权人知悉的证明。 ③抵押人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还须提交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属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的,提供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在建工程抵押首次登记
适用: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申请主体: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建工程所有权人和经批准具有融资资质的企业或单位。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 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5)抵押人必须是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是缴纳了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人。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需要抵押双发共同申请。 3.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主债权合同与抵押合同及以下材料。 (1)抵押物清单需注明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等,贷款期限等; (2)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合同数额的,银行需出具同意抵押证明材料 (3)抵押物出租的,需向承租人书面告知,并提供经承租人签字的不动产抵押告知书。 5.不动产测绘数据等材料。在建工程测绘图件、面积等。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核原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另外提供房管部门关于抵押土地上的房屋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证明材料;公司销售预售许可证。 7.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证书(登记土地权属的证书原件),在建工程实地查看情况记录表。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一般抵押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
适用:因主债权消灭而引起的抵押灭失的、抵押权实现或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主体: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核定、登簿制证发证、归档。 申请材料 1.抵押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需要抵押双发共同申请或委托对方代为申请抵押权注销 。 3.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或抵押权实现的证明材料或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材料。 银行同意抵押权注销证明,借款资金还清证明(注明注销抵押权证号);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材料;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书。⑴主债权消灭主要包括清偿、提存、免除、混同、抵消等。⑵抵押权实现的材料主要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及抵押财产折价取得方式或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决;⑶抵押权人放弃证明材料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4.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或土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即时办结)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适用:抵押权的变更是指在抵押权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姓名、名称,抵押财产,抵押权内容,抵押权的顺位发生变化。主要适用抵押人、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改变;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发生变更;担保范围发生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和抵押权人共有性质的变更等。 申请主体:为抵押人或抵押权人 业务流程:申请预审(书面告知)、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制证发证、交费、归档。 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抵押人、抵押权人自身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姓名、名称等)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2)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及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应当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后,双方共同申请。 3.抵押变更的证明材料。 ⑴公安机关或工商机关出具的姓名、名称变更证明; ⑵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合意变更抵押权的证明文件材料(协议书等); ⑶抵押权顺位变更及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需要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材料。 4.抵押人(共有人)同意抵押变更的证明。 5.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土地、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告商品房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的;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3、不动产买卖、抵押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同时申请的情形: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申请主体: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合同的当事双方。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业务流程:申请--受理(扫描)--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缴费—归档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3)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4)由监护人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处分其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原件) 3.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以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买卖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0个工作日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不动产查封登记
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嘱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限制登记名义人对不动产进行处分为目的的登记。 申请主体: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 业务流程:受理(预审查、扫描、录入)、初审、登簿制证发证、归档。 不动产查封登记申请材料 1.法院或检察院身份证明材料 法院或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2.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被查封的不动产权利人名称、登记证号、位置、面积登记内容 。 3.法院裁定书。 受理、办结、领证地点地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或即时办结 联系服务电话0712-5266042,联系人 甘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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