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陆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6-10-20 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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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陆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教〔2016〕26号


各中小学、局属各单位:
    《安陆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陆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3日


安陆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孝感市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孝教育字〔2009〕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举办条件
    1、符合城市(乡镇)建设规划, 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调整设置,由市教育局与市建设规划部门会商决定。
    2、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幼儿园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4、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举办幼儿园在城区不少于200万元,在乡镇不少于150万元。
    6、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生均占地面积,在城区不少于10平方米,在乡镇不少于12平方米,其它基本条件要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鄂教基〔2012〕11号)的要求。保教设备配备要达到《湖北省幼儿园保教设备配备标准(试行)》(鄂教基〔2014〕11号)第一类、必配的要求。
    7、安全要求达到《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鄂教规〔2011〕5号)。
    二、筹设申请及审批
    申请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幼儿园申请报告(原件)。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2、幼儿园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幼儿园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5、幼儿园章程。
    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6、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申办者将申报材料交安陆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或安陆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受理,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有效的申报材料,填写《安陆市民办幼儿园申请筹设审批表》。教育局成立由相关股室派员,三人以上业务人员组成的审核专班,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办学条件实地论证,形成会审报告,参加会审人员签名后,加盖审核股室公章,由行政审批服务股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下发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三、正式设立申请及审批
    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
    3、教职工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所有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及聘任合同;园长取得的《湖北省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教师取得的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中,医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财务人员取得的会计证;食堂工作人员取得的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其他教职工取得的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4、幼儿园内部管理办法:教学管理、安全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提供“四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4)《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6、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7、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免去筹设申请,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规定的材料。
    申办者将申报材料交安陆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或安陆市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受理,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有效的申报材料,填写《安陆市民办学校申请正式设立审批表》。行政审批服务股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印发准予设立的批文,颁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获得批文后,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市民政局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手续。
    幼儿园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另行审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幼儿园:
    1、拟设立的幼儿园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
    2、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3、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变更和终止
    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幼儿园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五、年检
    幼儿园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和动态管理。幼儿园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初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安保卫生、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幼儿园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办园等级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时达不到相应办园等级要求,经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做降级处理。
    年检时达不到办园标准,经限期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按《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和《孝感市幼儿园年检评估细则》(孝教育字〔2013〕54号)的规定执行。
    附:1.《安陆市民办幼儿园申请筹设审批表》.doc       
        2.《安陆市民办幼儿园申请正式设立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