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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发〔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府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本市城区规划控制区,即西至汉十高速公路、东至新316国道外迁线、北至243省道(安花线)外迁线、南至安陆市与云梦县交界的区域。 (二)沿新316国道外迁线开发区、李店辖区向东延伸1000米的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应立即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并按照规定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附则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安政发〔2016〕6号) 同时废止。 (二)本通告中未尽事宜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安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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