棠棣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7-06-16 09: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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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棣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由我镇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我镇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棠棣镇编制了《棠棣镇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棠棣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棠棣镇党政办公室领取。

一、公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棠棣镇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部门规章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

1、重点工作。面向农村居民群众的户口协管、兵役管理、低保、救济救助、劳动保障、司法调解、信访、居民医保、残疾人保障、统计、安全生产、老龄、环保、食品与药品监管、物价、宗教、居民教育、居民文体活动、计生管理与服务、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20余项工作。概况为计划生育、社会事务、医疗保险、综治、科教、文化、卫生、体育工作。

2、其他工作。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采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信息公开栏向所有群众公开;

(2)通过依托安陆门户网公开。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也可在安陆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棠棣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棠棣镇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432618;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2-5662018;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12-5662018,办公地址:棠棣镇党政办公室,邮政编码:432618,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