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表时间:2017-12-06 10: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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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机构与职能

    (一)领导简介

      1、陈建明: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审计局全面工作;

    2、周文进: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3、李欣: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统计、审计质量管理,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分管行政事业审计股、法制与审理股、农业审计股;

    4、潘尔华:党组成员、副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负责信息化建设(含计算机审计),分管财政金融审计股、信息中心;

    5、陈华东:党组成员、总审计师,负责机关党建、机关事务、宣传思想、创优争先、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干部教育、人事管理、工青妇、老干部、文明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社区帮建、精准扶贫等工作,主抓机关学习、机关财务、机关节能、信息宣传、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信访、保密等工作,分管办公室、经贸审计股,联系内部审计师协会。

   (二)主要职能

    安陆市审计局是安陆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市的审计工作。

    1、主管、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市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我市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文件;制定我市审计执法、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3、向市长提交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根据《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乡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前期准备审计,现场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与绩效审计;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市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农业国土、资源能源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5、接受上级机关委托,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国家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以及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根据《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7、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8、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计听证会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经济案件。

    9、指导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共设8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管理机关文书、档案、机要、信访、保卫以及车辆管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和财务工作;对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负责全市审计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工作总结,草拟,修改重要文件,编发审计信息和审计情况反映;负责编写《大事记》和《年鉴》等工作。

    负责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年终考核等工作;负责评先、表彰、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党建、纪检监察、工会群团工作和协助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编制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指导干部理论学习、交流、培训工作。

    负责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早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办理有关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审核审计业务文书格式;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组织承办局机关有关审计业务会议;组织有关业务股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审计应诉,组织相关业务股举办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普法教育。

    2、法制与审理股

    草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办理下级审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审核审计业务文书格式;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审计计划统计工作;承办局机关有关审计业务会议;审核和复核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组织社会审计(会计)机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举办审计听证会;组织实施普法教育。

    3、财政金融审计股

    负责审计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本市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根据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授权负责审计市级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的情况;负责相应的外资审计工作;对财税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负责对财政、金融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4、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审计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施工企业财务收支状况;负责相应的外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审计调查;负责对施工企业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5、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对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社会捐赠和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相应的外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审计调查;负责对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内审机构的内审业务开展指导和监督。

    6、农业(环保)审计股

    负责审计市直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负责相应的外资审计工作;对外资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负责对农业、林业、水利等系统内审机构的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全市审计机关进行农业、林业、水利行业审计和支农、扶农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开展审计调查。

    7、经贸审计股

    负责审计市直经贸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负责相应的外资审计工作;对经贸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审计调查;负责对经贸系统内审机构的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8、信息中心

    负责保障审计专网、OA、视频会议等系统正常运行;按照省厅每年下发的审计数据采集报送要求,按时上报所有电子数据;负责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建设审计行业数据库,协助其他业务股室采集数据。

    (四)直属单位

1、安陆市经济责任审计局为安陆市审计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参公管理)单位,经委托承担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安陆市经济责任审计局主要职能:

    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责任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安陆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为安陆市审计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安陆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主要职能:

根据投资审计法规和规章,负责审计本级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政策与法规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

     (三)规范性文件

    1湖北省审计全覆盖实施管理办法》

 2、《湖北省审计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3、《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

 4、《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5、《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6、《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7、《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试行)

三、审计程序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

    (一)制定计划

     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准备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三)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审计终结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四、审计复议或诉讼

    (一)审计复议或诉讼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和《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1、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

    2、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

    3、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计复议办理方式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复议的具体要求为:

    1、被审计单位可以在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孝感市审计局提出行政复议,在申请审计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厅法规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2、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计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

    3、对受理的审计复议申请,法规处在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审计机关应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审计复议机关作出审计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审计复议决定书。

    联系单位:安陆市审计局法制与审理股

    电话号码:0712-5258598。

五、审计听证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1、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3、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4、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5、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六、其他事项

     (一)部门工作动态:图片新闻、审计动态

   (二)审计结果公告;

   (三)财务经费使用情况;

   (四)招考、录用公务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