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研究拟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照市政府授权,对全市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防汛抗旱物资和有关重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供应、调拨、储备等方面,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四)对成员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行使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供销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调供销社之间的经济合作,推动全市供销社企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六)监督、检查各级供销社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各级政府委托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指导全市供销社的经营管理和技改项目的管理。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