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管理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评价,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和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综合上报有关部门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信息。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八)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九)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中药材生产质量、中药饮片炮制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
(十)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监督检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
(十一)负责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进行审查。
(十二)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
(十三)利用监管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省食品医药产业政策,打假治劣、扶优扶强,促进医药产业的发展壮大。
(十四)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